李三奇是台南東山人,具農村優質氣息,純樸的環境孕育出善良的老實人。李三奇在隆田營區補勤連服兵役,役期兩年,依規定二特兵優者可於退伍前升至下士,但他在新訓中心甄選時,未能進入士官隊受訓,致不具晉升資格,役畢時,以上等兵退伍。

「補勤連」與「勤務連」性質截然不同,「補勤連」轄有主補給排、軍墓排、沐浴組、炊爨組等,平時負責全師經理類軍品儲存與運補,兼直屬部隊第五類軍品庫儲管理;戰時於師後方地區開設沐浴站及軍墓作業,執行裝屍袋及忠靈罐補給。

67年國軍正雷厲風行貫徹「嚴禁騎乘機車」政令,年前原僅「嚴禁騎機車」,次年將“乘者”亦列禁令;據國防部統計,國軍每年度意外傷亡人數,近一個步兵營的兵力,數字的確可觀,其中又以「交通事故」比例最高,造成事故的主因卻是「騎乘機車」。

機車在社會上是最普通又方便的交通工具,但操作不當或不遵交通規則,易肇事端;國軍未經作戰,一年即耗損一個步兵營兵力,依當時編裝表「步兵營」編制911人,換句話說,每天傷亡2.5人豈不駭人,引發參謀本部高級長官震怒,於是在軍事會議上通令國軍官兵「嚴禁騎乘機車」。

禁令採用的是〝鯀〞治水之法,一味防堵,難有成效,奢談根絕。禁令頒布後,全軍貫徹執行,各部隊列入放假前宣教,收假後查問;某星期日收假後晚點名,補勤連連長按例詢問士官兵,假日是否有騎乘機車,未料,士兵李三奇居然舉手。

面對狀況連長必須處置,畢竟「軍令如山」不可兒戲,但如此坦承的士兵,實難痛下重懲手段,短暫思考後,連長宣布「上兵李三奇違犯規定,姑念自我坦承罰禁足兩週,在營思過。」隊伍解散後,連上弟兄有為其抱不平者,亦有指責他白目。

事實上,李三奇騎機車之事情有可原,鄉下地方交通不便,既無公車又無客運,家在山區除機車外只能步行,近兩小時路程才有客運站,禁騎機車對渠等何其殘酷;上級長官竟漠視下情,又缺乏〝禹〞治水能力,未因勢利導,卻變本加厲。

禁令執行成果,未獲預期之效,國軍官兵因騎乘機車傷亡人數,並未減少,上級長官不究原因,卻補強禁令「凡騎乘機車受傷官兵,不得送軍醫院醫療,軍醫院應予拒收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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