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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早年軍人結婚除要填報「軍人結婚報告表」外,還要附「婚姻輔導記錄」,由單位選派3人組成,主要任務係查訪女方身世及家庭背景,經輔導小組審視後,才能呈報權責單位核批。

    婚姻輔導的目的,在於「促成正當婚姻,勸阻不當婚姻。」換句話說:「鼓勵締結〝適當的婚姻〞,防範問題婚姻的發生。」只因當時部隊士官兵「私婚」、「擅婚」案件層出不窮,高層為了避免「私婚」侵蝕軍隊紀律,再加上「禁婚」違背傳統人倫觀念,嚴重影響軍隊士氣,除鬆綁婚姻限制,並制訂士官兵結婚「輔導辦法」。

    民59年,筆者在赤土崎營區聽資深士官田貴林說過一段軍人婚姻史,田上士說:國軍轉進台灣時,國家正處於存亡危急之際,國軍在台厲兵秣馬,整軍經武,在「一年準備,兩年反攻,三年掃蕩,五年成功」號召下,一心一意準備反攻大陸,拯救水深火熱的大陸同胞,所以為保障參與作戰軍人的權益,使其能盡全力作戰,故軍人的自由有被限制的必要,復加軍隊中「長官即是父母」的傳統觀念,層峰認為此時期官兵應嚴禁結婚。

    隨著時代潮流的演變,國防部就現實狀況做了某些考量,制定出軍人婚姻政策,公布開放軍人准予結婚規定:

    第一次是民41年1月5日公佈之〈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〉,第七條規定:「陸海空軍軍人年齡未滿28歲者,不得結婚,但女性不在此限」;另,第八條規定:「陸海空軍士兵,現役在營期間不准結婚。除現職軍官佐、准尉及學生。現職軍用文官以及陸海空軍技術軍士等外」。民38年,國軍由大陸來台,經大肆整編汰除老弱、殘疾,留在軍中者多屬青壯者,但渠等除技術士官外,須俟年滿28歲,至民47年全軍始有1642人申報結婚。

    第二次是民48年8月13日公佈之〈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〉,第三條規定:「軍人年齡男未滿25歲、女未滿20歲者,不得結婚。士官在營服役未逾三年者,不得結婚。」軍人婚姻年齡限制,已較前放寬許多。依退輔會統計資料:大陸來台軍人總數應為58萬2060人,攜家帶眷者只有9萬8535戶,第二階段婚姻條例施行後,民48年至52年申報結婚人數,經統計,共2萬1016人。

    民61年,筆者同學黃清國受25歲婚齡限制,小他一歲的吳姓女友不願再等4年,認為是虛擲光陰,耗費青春,轉身投向民間所結交的男友,隔年即傳出婚訊,但黃同學並未鑽進牛角尖,並未步向少尉預官的後塵,相反的是,更全心投注於軍隊實務,為團隊做出貢獻。

    〈軍人婚姻條例〉再次修訂時,時序是民63年12月23日,已是副連長婚後兩年,此次修訂最大的特色是,婚齡限制降至20歲,此時期有些剛從官校畢業,一下部隊就申報結婚,成家立業,不再唱「中共未滅,何以家為」高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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