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台北廠實習最大的收獲是,學到一招訣竅,民62年筆者在隆田營區兵工三級廠擔任勤務排長,某次受支援單位送修一部載重車,因無法發動,派人推以踩放離合器方式亦無法發動,工務管制室檢驗士查不出原因,致2404表上無法填寫記錄。

    引擎無法發動,通常會以不正常損壞處置,送修單位須填1511表及檢附懲罰令,文件齊全手續完備,三級廠方能接收,因故障車是送修單位以車拖車方式進廠,前車已離場返回,故障車只好暫擱待修區,該車駕駛是開車多年的資深士官,甚為苦惱。

    經詢問駕駛該車故障前所發生之狀況,並詳閱該車歷次送修之2407表記錄,當下想起民59年在台北廠實習所遭遇的情況一樣,判斷是汽門燒斷,於是召修護士謝瑞基及修護兵賴信杰兩員,將汽缸蓋拆開檢查,果不其然言中,在場人員對筆者相當佩服。

    第五缸排氣門燒斷,汽門頭落入汽缸內被活塞卡住,所幸汽缸壁未洞穿,否則引擎沒救只能報廢,屬非正常損壞裝備器材,須負賠償責任,文件上報兵監單位核辦,俟核定金額後,持單至地區財務收支組繳款,賠款比例通常是損壞單位負30%、使用者或保管人負70%,再依繳款收據,辦理除帳事宜。

    是以該車引擎,只要更換排氣門桿及活塞上的氣環與油環即可,若測量汽缸壓力不足,則須搪缸並更換整組活塞,但此項作業屬四級權責,故筆者將該車列〝正常損壞〞,並回報工務管制官可以修護,請准予辦理進廠。

    此舉,省略了送修單位填製「軍品調查報告表」繁瑣程序,消除冤及無辜人員受懲處之虞,更省下送修單位與裝備使用人巨額賠款;慶幸的是,當年實習有認真學習,方得此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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