翻閱記事簿,內頁載有民國70年代中期,初調陸總部ΧΧ署ΧΧ組,在范姓組長手下當差,有幾件最痛苦又最難忘的往事,其中有關「請休慰勞假」乙節,已揭述在《國軍慰勞假今昔談》一文中。

今天,思緒浮動,往事油然而生,有關「下班追人」情節,隨手記之,場景幕啟:吾家住高雄,離陸總部所在地~龍潭,不能以稍遠帶過,而確實是很遠很遠,每當下班之際,只能留在辦公室,繼續辦理公務,而居住新竹以北的同儕,都趕去停車場搭軍用交通車回溫暖的愛窩,與家人共聚晚餐,享受天倫之樂,在家人的相伴下,可以很快的消除一天的工作壓力。

不幸的是,就在下班之際,同僚已然離開辦公室,范姓組長卻經常地指使我趕去停車場把「某參謀」喚回,說詞是有急事要辦,或上級長官剛交代某案要處理。每逢此況,我都是一個頭兩個大,每回都得跑得上氣不接下氣,到停車場找人,硬生生把同仁請下車,趕回辦公室。

遭遇此事,同仁有的會不悅,要我推說車已開走,或說沒找著來搪塞;有的同仁看我氣喘噓噓,甚是狼狽,只好無奈的下車轉回辦公室。對這樣明事理的同仁,我反而有些過意不去,因為一旦下車,就表示他今晚不能回家,少了一次與家人共聚的夜晚,無形中我成了劊子手。

有一次下班,范姓組長較往常慢了幾分鐘要我去喚回某參謀,因時間急迫,用盡全力奔跑到停車場,果不其然,車已開走,很頹喪的往回走,路途上尋思不知會有怎樣的下場,進辦公室回報狀況,得到的是被怒斥,須負未達任務之責,結局是那位同仁的公事,交由我辦。

本想,辦就辦吧,反正家住南部也就無所謂的下班之說,待在辦公室有的是時間,但事情並不如想像中的單純,出乎意料,范姓組長交給我的是「陸軍械彈管制規定」已暗,這是事關全軍的大案子,要我修正部份條文,託辭上級長官交辦,等著要看定稿。

我是無端惹禍上身,只能硬著頭皮逐條文研析,當時憑恃十數年的部隊經歷及曾擁有的參謀經驗,字字推敲,句句斟酌,費了四個小時才擬成初稿,面呈范姓組長審閱,就在上呈之際,組長發現署長已離開辦公室,自己也隨著下班了。

當時,我已身疲力竭,白天辦公已八個鐘頭,夜晚又是四個鐘頭,組長離開前丟下一句話"再研擬",根本未看修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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