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影《鋼鐵英雄》劇情敘述:有一名良心拒服兵役者(conscientious objector),因家庭與宗教信仰而拒絕攜帶武器和殺人。

所謂良心拒服兵役者,是指由於思想自由,個人良心或宗教信仰等的道義理由,而要求拒絕履行軍事服務權利的個人。良心拒服兵役者,只會發生在徵兵制中,不會在募兵制中。

影片中的主角戴斯蒙在1942年參軍,因他是基督徒,拒絕攜帶武器和殺死敵人,改在二戰中擔任軍醫的工作,驚人的是,他在太平洋戰場上,沒有攜帶任何武器,竟拯救了高達75名傷員,在1945年獲頒授榮譽勳章。

《鋼鐵英雄》這部電影使我想起一幕,那是民國66年官田師軍法組規勸一名不願穿軍服當兵的某宗教信徒,兩名軍事檢察官輪流開導,心理建設,甚至搬出法條說明不服兵役的法律刑責,但似乎不為所動,辯護官潘克宗上尉亦好言勸導之。

軍法組未遷出師部參謀聯合辦公室前,與參四科緊鄰,當年辦公室未隔間,洽公與電話干擾甚鉅,所以“虎頭埤雙匪搶案”軍法組作業過程,參四科成員看得很清楚,連執行槍決人犯後的照片,亦能目睹。

因此,在憲兵連房舍對面,清出一棟舊兵舍整修後撥給軍法組用,於是軍法組有了簡易庭、會客室、辦公室、組長室與組員寢室。而般參聯合辦公室亦以大型公文櫥櫃隔開,形成各科有各自的辦公空間。

當年的〈憲法〉有規定,第20條:「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」,當年的《兵役法》第1條亦有:「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」,同法第3條明確規定: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1日起役,至屆滿40歲之年1231日除役時止,稱為「役齡男子」(簡稱「役男」)。

那名不願穿軍服當兵的役男,雖宗教信仰關係,拒絕當兵,其後果很可能以“逃避兵役”被判刑,但問題是判刑期滿出獄後,未服完之兵役仍須服完,難道他的人生就只剩進出監獄?

而令人感到不解的是,民63年役男超額,官田師九個步兵營皆滿額,三個營區(新中、大內、官田)容納不下,不得不由在隆田營區的砲指部來代訓,令我驚奇的是親眼目睹身穿袈裟的和尚來報到,和尚也要當兵?

改為“募兵制”後,這些問題都可解套,想當兵的歡迎投入國軍行列,國家需要你、百姓感謝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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