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述前文,政府開放軍人准予結婚規定,經查考相關文獻:

第一次係依民4115日公佈之〈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〉,第七條規定:「陸海空軍軍人年齡未滿28歲者,不得結婚,但女性不在此限」;另,第八條規定:「陸海空軍士兵,現役在營期間不准結婚。除現職軍官佐、准尉及學生。現職軍用文官以及陸海空軍技術軍士」等外。

第二次係依民48813日公佈之〈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〉,第三條規定:「軍人年齡男未滿25歲、女未滿20歲者,不得結婚。士官在營服役未逾三年者,不得結婚」。軍人婚姻年齡限制,已較前放寬許多。

之後,民631223日再次修訂,規定「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,或擔任緊急防務者。各軍事院、校學生在受軍官、士官教育尚未畢業者。應徵、應召入營服役未屆滿義務役期者。」上揭不准結婚外,已無年齡限制。

那個時代報請結婚,須有權責單位核准結婚之證明,戶政機關才受理登錄戶籍資料;凡具軍人身分未報准結婚前,擅自結婚者,即為私婚,在法律上屬無效婚姻,戶政機關不予受理結婚登記相關戶籍資料,連帶影響的是,婚後所生子女皆成「私生子」,既無眷補,也無任何優惠福利,更無法申報戶口。

抓新郎倌生父來冒名頂替的周班長,迄今生死未卜,但不可諱言地說應是凶多吉少。若有讀者不知抓兵過程,建議可由幾年前李祐寧先生執導的〈麵引子〉電影中尋找答案,劇中真實反映戰亂時代所發生的悲情及人倫慘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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