週六傍晚漫步愛河畔,在晚餐前曾先至不遠處的「香蕉碼頭」與「漁人碼頭」一遊,當晚香蕉碼頭樓上的餐廳適有婚宴,賀客陸續到達魚貫而入,會場妝點得喜氣洋洋,立在一樓進門處有一幅很醒目的新人婚紗照,照片上的新人經攝影師的巧手,果然郎才女貌,新郎身著軍裝是一位英姿煥發的政戰上尉軍官。

觀看照片不覺中被新郎洋溢的幸福所感染,新郎應是志願役軍人,依規定結婚有兩個月的「結婚補助費」,且「婚假」有14天可蜜月旅行,接著年度即將結束1.5個月的「年終獎金」入帳,同時發放的還有「考績獎金」,依考評發放通常至少有一個月,現階滿年資者發放兩個月,這個“年”新人過得一定快樂賽神仙。

婚後,新人可申請職務官舍居住,是否符合「錢多、事少、離家近」也只有當事人最清楚;若翌年新娘生產,新郎可請「陪產假」必要時可以年度「慰勞假」配合實施,此外,可申請兩個月的「生育補助費」。當然,上述都是新郎依法所得,這是國防部逐年改善軍人待遇所獲得的成就,是政府的德政,更是國家的恩惠。

相對之下,30多年前的軍人結婚時,除必填「軍人結婚申請報告書」外,單位須成立「婚姻輔導小組」調查女方家庭背景,完成輔訪記錄,連同雙方經公立醫院檢查之「健檢表」,一併呈報國防部核定(爾後授權由單位編階少將主官核定) ,奉准後,才可結婚;結婚時,還有諸多限制:

一、喜宴嚴禁在標有「大飯店」字樣的場所置辦。

二、酒席以10桌為限(是謂厲行行政10大革新)

三、婚假期間,部隊有突發任務得「緊急召回」(彼時,婚假雖訂定10天,但顯少能全程休完,通常能請休半數者,已屬僥倖)

四、無「結婚補助費」亦無「休假補助費」。結婚前,須提出自己的財力證明,以收支組或公營銀行定存單為準,活期存款簿不算,防弊借錢存入充數,其目的證明婚後有能力養家活口。

回顧彼時,正是「立足台灣,胸懷世界,放眼天下」之時代背景,台灣正在「經濟起飛」階段,國人都在崗位上努力不懈,才有後來傲視世人的「經濟奇蹟」,也才能將「台灣錢淹腳目」掛在嘴上。

斯時,軍中更是在各項裝備器材上,都噴上醒目白漆標語「物力惟艱,愛惜使用」對高價裝備及不易獲得物品,還標有財產價值,期在提醒保管單位及使用人時時刻刻都須珍惜、愛護。

看到國防部不餘遺力改善現代軍人待遇,成效斐然額手稱慶,想想自己走過的年代,感到為那個「勤儉建軍」年代,確實做到了「犧牲享受」的境界,如今想起,吾心甚覺寬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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