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獻記載
霧社事件前,霧社是台灣總督府理番政策的重點地區,但仍出現大規模的抗日活動。
因此,總督府修正台灣原住民的種族歧視政策,並加速皇民化教育,對原住民思想改造,且強制將原住民遷移到平地監管,由狩獵習俗改為農耕生活。
巴蘭社群(巴蘭、塔卡南、卡茲庫)雖因在霧社事件中保持中立,且因救助日人而未遭受處罰,但在1939年時,仍因日本人興建萬大水庫而被迫遷移到北港溪中游台地,取名為中原社。
霧社事件後,台灣總督強迫剩下的賽德克族德克達雅群離開霧社週邊的祖居地,搬遷至川中地區。日本人引誘與馬赫坡社有嫌隙的部落對其騷擾,於是乎道澤社等部落對收容在羅多夫收容所的遺族進犯,是為「第二次霧社事件」。
第二次霧社事件後抗日六社遺族僅剩298名。1931年5月6日,日本官方強制六社全部遷移到北港溪流域與眉原溪交會處之川中島,以集中監視,並將六社合成一社改名為「川中島社」不得回原籍,從此霧社地區賽德克族永離祖居。
從高山遷至低原區,六社遺族多因水土不服,染痢疾、瘧疾而死,亦有憂恨而自殺身亡者;其中有潛回原居地者4人,3人被處死,1人因年幼飭回。之後,日方舉行「歸順典禮」,帶走23名遺族壯丁,此23人皆被刑求而死於獄中。約在同時,巴蘭社群也被以類似手法捕殺了16名曾參加起義的男子。
最後六社遺族僅餘老弱婦孺200多名(約霧社事件前五分之一),原抗日六社居住地的霧社地區,日方則無條件撥給於一、二次霧社事件中協助日方的「味方蕃」(今賽德克族道澤/都達群),居住至今。
台灣光復後,國民政府改稱為「清流」部落,同時在台灣省議會的協助下,改善部落附近的道路,讓賽德克人可以平安的回家,從此,殘餘的賽德克人才得以安居。
感言
在強烈推展台灣本土化的今日,切盼執政者不能抹殺日據時代台灣原住民在各地的抗日事件,雖不能列愛國愛台事蹟,卻十足的是愛鄉愛土愛部落的表現,不願受日寇的欺凌,在鐵蹄的蹂躪下,毅然決然發動對抗日寇的英勇行為,應載入史冊,列入國教讀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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