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官田師服務時,幕僚群有軍法組、直屬部隊有憲兵連、參一科有憲兵官編制;軍法組設有簡易法庭及看守所,憲兵連設有軍紀實踐隊。眾所周知,憲兵又稱軍中司法警察,當時師屬單位凡重大違紀者送軍紀實踐隊,犯法者逕送軍法組審理。

    軍法組編有中校組長,轄兩名軍事檢察官、一名辯護官、兩名書記官,看守所由憲兵負責警戒,而看守所經常關有人犯,大部分是逃兵及不服管教頑劣份子與少數暴行犯上者。軍法組對看守所人犯,須不定時派員巡監,並適時進行約談。

    民60年代某日,軍法組長親自巡監,約談人犯時把在場憲兵支開,起初憲兵不以為意,時日一久,發現組長每次巡監時總把憲兵支開,警覺到有不尋常情事要發生,即向憲兵官反映,經憲兵官暗中調查,果然發現不法情事。

    原來軍法組長每次巡監支開憲兵,藉約談之便向人犯索賄,否則以高刑度為要脅,傳聞其進行方式是,人犯同意送賄後,俟家屬來探監時把賄款金額及送達地點告知家人,組長確認收訖後,在開庭時就以最低刑度宣判。

    既查有實據,師長不敢怠慢也不敢掩蓋,由憲兵官循指揮系統上報總部,經上級軍法機關審覆,判決該組長刑期四年,入監服刑致仕途全毀,悔之晚矣,真是自食惡果。多年後,軍法官薪俸中增加一項加給,名曰「養廉費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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